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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住**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3日被安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某隐瞒其已婚事实,还向被害人家属出示自己未更新婚姻状况的户籍资料,以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当日,杨某某在樊某某家中留宿,并示意樊某某只要为自己购置黄金首饰即可与其结婚。次日,樊某某给付杨某某现金6900元,杨某某在本县**镇购买了黄金手镯和项链。当日下午,杨某某借机摆脱樊某某,逃离安乡县将首饰变卖。

2020年3月24日,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樊某某71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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