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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取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鑫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6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2019年9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9月,杨某某在我市古镇镇经营中山市鑫荣科技有限公司过程中,拖欠该公司员工梁某金2019年2月至4月劳动报酬7430元、徐某霞2019年2月至9月劳动报酬18477.76元及黄某怡等5名员工2019年2月至7月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86161.31元,共拖欠上述7名被害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12069.07元。2019年5月1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报后发出《审查通知书》,要求杨某某于同年5月20日到该局接受审查,杨某某无故未依时到场。随后,杨某某逃离中山市并拒绝接听电话。2019年6月5日、10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以邮寄、张贴方式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杨某某支付上述拖欠的劳动报酬,但杨某某仍拒不支付。

2019年7月5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交中山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7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进行侦查。2019年9月7日,杨某某在阳江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杨某某的亲属代其足额支付了上述拖欠的员工劳动报酬,取得了上述员工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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