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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甲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某某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州市**区**幢**,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被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2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揭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同案人杨某丙(已被判刑)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已被判刑)在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某某工业区某某五金厂一车间非法伪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赚取加工费。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六名同案人王某某、张某甲、潘某某、林某某、梁某某、杨某甲(六人均已被判刑)到该工场工作,杨某甲有时到工场参与管理。2018年1月6日晚,该工场开始印制芙蓉王牌的烟盒商标纸,2018年1月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工场,现场抓获王某某、张某甲等人,同时查获芙蓉王牌商标纸1.89万张(每张含21份芙蓉王牌完整商标标识,共计39.69万份,价值人民币152653.85元)、银色卡纸7.89万张、白色卡纸2.88万张某乙印刷机、切线机等机器设备一批。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查扣的芙蓉王牌商标标识作真伪鉴定,结果是所检商标样品均系假冒商标。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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