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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690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城郊乡****。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伙同杨**窜至同村村民杨**家门前,杨**持菜刀、杨**持砖头,二人将杨**家电动伸缩门及门口停放的面包车车玻璃砸坏,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258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2019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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