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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桐城市人,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76********,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桐城市文昌街道**路**小区**栋308,安庆市**部新城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下午16时许,桐城市范岗镇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黄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在进行文明创建巡查时发现,在**镇**路**路十字路口处,摆摊人员杨某某经劝阻后仍在马路牙子人行道上摆摊,遂要求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将摊位拆除并将摊位踢倒。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见牛羊肉都洒落到地上,情绪激愤,随即对执法人员黄某某辱骂并上前推搡,又拿起摊位上的割肉刀在黄某某的颈脖处比划对其威胁,扬言“用刀捅死他”,后经张某某等人劝说方才放开黄某某。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已向执法工作人员赔礼道歉,执法人员黄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一把割肉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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