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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5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路**区**栋**号,现住在本市莲湖区**路**号**号楼**。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0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丰登南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机构检测,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0.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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