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2时3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本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桥区检察院西侧被交警被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4.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