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519**********,**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县,住英吉沙县******单元**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年**月**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我院于同年**月**日对被不起诉人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22时**分,被不起诉人杨**饮酒后驾驶新****轻型普通**,由英吉沙县****驾驶车辆行驶至****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盘查后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涉嫌饮酒后驾驶车辆。随后将该人员带至英吉沙县人民医院抽血。于20**年**月**日,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对杨**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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