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DU****小型轿车沿会宁县会师镇通宁街行驶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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