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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家属院,无业。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中旬,杨某(另行处理)通过自己的QQ号联系到贩卖医师考试答案的人,向该人购买了考试作弊设备(4200元)和考试答案(8000元),并且该贩卖答案的人通过QQ教会了杨某如何接收答案以及作弊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8月底,杨某联系到被不起诉人杨某,让杨某帮自己在考试当天发送考试答案,杨某随即答应。9月15日左右,杨某在考场汉中市**小学附近租了一间民房,9月23日杨某通过QQ与网络贩卖答案的人联系,卖家用昵称为“2016”的QQ号联系杨某,并告知其会在考试开始1小时后将答案发送过来,杨某随后与杨某、王某(另行处理)商量安排考试当日的考试作弊的计划,明确了各自的分工。

2016年9月24日早上7点多,杨某、杨某、王某在事先租好的民房里调试设备,到了8点半,杨某带着接收器进了汉中市**小学的考场,王某也按照原先的安排在租的房屋外的巷子里把风。大概到了10点多,杨某在出租房内,通过杨某的QQ号(49437****)接收到QQ昵称为“2016”发来的考试答案信息,并将答案信息通过笔记本电脑里事先安装好的发送软件发送给杨某,杨某收到答案后抄袭。

下午13点30分许,杨某进入考场。下午15时许,杨某接收到QQ昵称为“2016”发来的考试答案信息,随后就将答案发送给正在考试的杨某,杨某接收并抄袭了答案。王某在出租屋外放风,觉得无聊,遂回到出租屋内看杨某操作电脑,当日下午16时,二人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但为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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