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5年6月15日、2015年8月24日退回宁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陵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宁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十楼走廊床铺上睡觉时,趁相邻床铺上的郭某某熟睡之际,将郭某某不慎掉落在床头的27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失主陈述;3、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将赃款积极退还失主,失主郭某某写出申情,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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