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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15〕10号

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号。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2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5年6月15日、2015年8月24日退回宁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陵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宁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十楼走廊床铺上睡觉时,趁相邻床铺上的郭某某熟睡之际,将郭某某不慎掉落在床头的27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失主陈述;3、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将赃款积极退还失主,失主郭某某写出申情,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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