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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镇**村,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州**银行)股东赵某某(已判)指使银行外部人员,靳某某(已诉)等十余人,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四户联保贷款手续,并指使银行内部人员于某某(在逃)、周某某(已诉)、任某某(已诉)、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冯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二十余人不按银行贷款操作流程办理贷款业务,致使晋州**银行资金被骗取共计26亿余元,其中18亿余元被赵某某用于还本付息和投资经营活动;8亿余元被赵某某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个人购买房产、车辆、证券等)。

晋州**银行工作人员杜某某受其上级领导于某某等人指使,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经审计:杜某某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03笔,发放贷款本金1030万元;已收回贷款103笔,已收回贷款本金1030万元,杜某某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88笔,发放贷款本金880万元;已收回贷款88笔,已收回贷款本金880万元,上述杜某某涉案贷款金额共计1910万元均已结清。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涉案贷款在案发前均已结清,没有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案发后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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