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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全周)(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3********,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楼**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DX***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下塘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铁路交口路段,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3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下塘医院医生对杜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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