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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高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9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担任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社区垃圾清理员期间,多次以不给钱就不把商户门口的垃圾清理掉为由,强行向四家商户索取100元钱一月至200元钱一月不等的好处费,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700元。

1、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不给钱就不倒垃圾为由,向凌云六区*栋沙县小吃老板李某乙索取人民币200元钱一年,李某乙被迫给李某甲人民币200元。

2、2019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不给钱就不倒垃圾为由,向凌云六区*幢1单元生煎小吃老板陈某某索取人民币100元钱一年,陈某某被迫给李某甲人民币100元。

3、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不给钱就不倒垃圾为由,向凌云六区*栋2单元金告小吃店老板赵某某索取人民币200元钱一年,赵某某被迫给李某甲人民币200元。

4、2019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不给钱就不倒垃圾为由,向凌云六区*栋3单元旺角菜馆老板叶某某索取人民币200元钱一年,叶某某被迫给李某甲人民币20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退还700元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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