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3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泰山庙镇泰山村委泰山,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1时8分,被不起诉人李**驾驶浙DB768S小型普通客车沿斗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邓湾北路段时,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裴*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裴*旺死亡。2019年8月15日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征得被害人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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