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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河南省内黄县**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8时40分许,在南乐县创业路与民生路交叉口,李某某驾驶豫ED3687重型半挂牵引车带豫EOM66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遇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向南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事故后果,2020年1月13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系过失犯罪,无前科;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调查;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意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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