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41965********,汉族,大专文化,下岗职工,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村**房,现住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4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苑路路口时被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出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1.8mg/100mL,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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