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9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作为浙GY2**油罐车司机受雇于李某乙,其在明知私自销售柴油系违法的情况下,依然帮助李某乙驾驶改装后的油罐车运输柴油并销售给货车司机作燃用使用,经查,涉及销售柴油达三万余升,非法经营数额为16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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