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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贞丰县********号,现住安顺市开发区******区,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到被害人陈某开设在幺铺新城菜场的店铺内买东西时,将陈某放在店铺桌子上的被一部玫瑰金色华为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且李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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