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进入一名QQ昵称为“救赎”比特币分析师建立的“救赎说币”的QQ群中,趁“救赎”分析师成立知识星球,收取会员会费之际,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便将其QQ头像及昵称改为“救赎”分析师使用的QQ头像及昵称,冒充“救赎”分析师,在“救赎说币”的QQ群中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信任后,以收取会员会费、私募币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903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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