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街**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慧慧,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成功牌晋D****X小型轿车行驶至延安南路长治六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提取静脉血液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2019]市医检字第106号鉴定报告结论为85.2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参考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三条(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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