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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110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XX办事处XX居委会,现住泌阳县XX办事处XX居委会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31日报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始,李某雪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吸收李某某加入XXXX科技公司泌阳部,后被任一部经理;李某某又介绍张某某加入XXXX科技公司泌阳部,后被任二部经理。李某雪先后推出景缘汇、民富通等投资项目,李某雪让李某某、张某某面向公众吸收投资。一部经理李某某吸收8人存款合计469840元,本人投资存款3158350元;二部经理张某某吸收16人存款合计440400元,本人投资存款7110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投案自首,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本案涉案款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冻结后,现已转入泌阳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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