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生于1986****日,汉族,民身份号码622823198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庆城县**庆城县********号农民。202032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甘M*****号轻型厢式货车,拉乘其堂弟李某乙,沿悦铁公路由南向北沿路发送货物。13时许,当车行至华池县**乡**沟口处,李某甲靠右将车停在**商店门口,熄火后拉起手刹、挂一档下车,给该门市部配送货物,李某乙坐副驾驶位未下车。下完货物后李某甲在门市部内结账时,甘M*****号轻型厢式货车自行向前滑行22m后坠入道路左侧10m高的石桥下,致甘M*****号轻型厢式货车受损,乘坐人李某乙受伤,李某乙经“120”急救车送往华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双方当事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政治面貌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死亡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苏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作为车辆驾驶员,应当负有确保车辆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而未预见,未能确保车辆安全,造成了车辆滑行坠桥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在犯罪后积极抢救伤者,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与被害人系近亲属,事后积极赔偿,承担死者父母的赡养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