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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69********,汉族,大专文化,义县**学校**。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义州**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G****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义县凌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义县文昌宫小学南路段时,与处于站立状态的行人于某A相撞,造成于某A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5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0日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本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检测结论告知笔录,尸检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事故公开笔录,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保险单,授权委托书;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秦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辽希司法鉴定中心[2019]尸鉴字第146号于某A死亡原因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鞍机司鉴所[2020]机鉴字第YX-01-0001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报警,在被传唤至交警队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视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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