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97********,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南头镇**路**号。2020年3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横栏镇**路**号对开处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黄某才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黄某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才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8563.42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