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二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1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xx镇xx村北时,驶入路南沟内,致车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83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够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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