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市**区**乡派出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0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N*****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乡**村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农用三轮车乘车人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