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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白色大众牌小车,沿邵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魏源大酒店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75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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