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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丁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5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系**村现任副**。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彦,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氏理事会为了解决李氏外出人员返乡居住问题,在1998年期间,以每亩26000元向雷州市**镇**南村(下简称“**南村”)购买了27.4亩坡地,**南村同时无偿赠送7亩坑地,共计34.4亩。李氏理事会将此34.4亩地规划成132座宅基地,并对外转让。在1998年至2004年期间,李氏理事会分多次向**南村付清购地款,其中用10座宅基地抵平尚欠的171400元购地款。2004年5月10日,李氏理事会与**南村补签了向**南村购买27.4亩坡地,包括无偿赠送的7亩坑地的情况说明(即“**新村宅基地处理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李氏理事的付款情况说明)。其中无偿赠送的7亩坑地规划有20多座宅基地,因其中10座原本是坑地,地基不实,未能出售。2013年,**南村原**李某乙出资将这10座宅基地用砖块围起来,当时,李氏理事会曾出面制止。于2018年5月10日,经李氏理事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付给李某乙围墙费用72000元。李某乙于同日收到理事会给付的72000元。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南村群众反映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私卖土地等问题,核查小组于2018年8月27日至9 月13日进行初步核实,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关于反映雷州市**镇**南村前村干部李某乙、李某丙私卖土地等有关问题的初核情况报告》,该报告认定,被李某乙、李某丙用砖块围起来的宅基地,土地权属归**南村集体。但在核查小组调查期间的2018年9月8日9时许,现任**南村**、副**的李某甲、李某丁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意见,组织村民代表将李某乙、李某丙围起来的十座宅基地的围墙拆除。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被推毁围墙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0868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丁归案后,**南村于2019年6月5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南村与李氏理事会关于无偿赠送7亩土地的口头协议。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1日判决**南村无偿赠送给李氏理事会7亩土地的口头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李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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