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六安市裕安区***。被不起诉人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六安市裕安区**镇**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超市”门前路段时,刮撞陈**放在此处的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致李**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高*(20**年*月*日生)受伤,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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