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0054,汉族,本科学历,2005年12月30日至今任永寿县供销合作社副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永寿县药厂路中段商业局家属院东单元3楼西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 2009年9月23日财政部修改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2010年10月12日全国供销总社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2011年县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名单的通知》(供销厅经联字[2010]6号),其中永寿县供销合作社是扶持对象之一。2010年10月12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0>82号),该通知申报条件中有“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全资单位在该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34%”的明确规定。

永寿县供销合作社原主任杨某甲、副主任李某某、业务股股长杨某乙三人在发现永寿县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无力承担新网工程“永寿县农资配送中心”项目的情况下,为完成工作任务,决定将与永寿县供销合作社以及所属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私人企业“永寿县联合农资供销有限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予以审核上报,申报资料由永寿县联合农资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指派张新社办理,杨某乙负责上报事宜。

2011年9月27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陕财办建[2011]352号),陕西省财政厅以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下拨永寿县农资配送中心项目单位永寿县联合农资供销有限公司补助资金60万元。2012年6月25日永寿县财政局将60万元转至陕西省永寿县供销合作社账户,同年8月2日永寿县供销合作社将该款转入永寿县联合农资供销有限公司账户内(账号为2644030104000364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3份;永革发(1977)56号《关于成立县供销合作社的通知》、永政发[2011]30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06]57号、永供党[2006]19号、永组干[2006]72号、永政发[2005]75号、永政发[2007]25号、永政发[2012]83号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会议记录复印件2份;财建[2009]630号《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办建[2010]82号《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1份、供销厅经联字[2010]6号《2011年县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名单的通知》1份、永供发[2012]10号《关于新网工程“永寿县农资配送中心”项目实施企业永寿县联合农资供销有限公司实施情况的报告》、永供发[2012]20号《关于2011年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的额报告》及其签发原稿各1份;“永寿县联合农资供销有限公司2011年度“新网工程”项目申报资料” 原件;永供发[2012]20号《关于2011年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的报告》、陕财办建[2011]352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永寿县供销社会计提供的账单复印件4张,农业银行进账单复印件1张、永寿县财政局转款单复印件1张、永寿县联合农资供销有限公司退款单复印件1张;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