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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号,住**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9时25分许,在**县**乡**村南地约1000米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驾驶豫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0省道自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全部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并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经取得所有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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