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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元某)(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底,李某丙(另案处理)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帮忙联系购买穿山甲,李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谢某某(已判决)订购穿山甲活体一只,几天后,谢某某将从王某某(已判决)处收购的一只9.5斤的穿山甲卖给李某甲,李某甲转交给李某丙后,转卖给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食用。

2018年2月9日,李某甲主动向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2.同案人谢某某、李某丙、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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