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期间,时任雷州市**镇**仔村长的朱某一(另案处理),因村分地问题与村民朱某二产生意见。于2005年9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朱某与朱某一、朱某三(另案处理)在雷州市**镇**圩喝完酒后,朱某三与朱某骑摩托车返回村里。在同村朱某四的小卖部处,朱某三与朱某四因故发生争吵,朱某三用手打坏朱某四小卖部的玻璃柜,导致手指被玻璃割伤流血。朱某一获知后赶回村里与朱某三、朱某相遇,因当时朱某一处于醉酒状态,误以为是朱某二打伤朱某三,便带领朱某三、朱某赶到朱传秀家门口前巷子处,看见被害人朱某二坐在那里,朱某一、朱某三、朱某便冲到朱某二面前,朱某一首先一拳打在朱某二的额头上,导致朱某二从凳子上摔倒在地,朱某三见状亦上前对朱某二进行殴打。当朱某二从地上站起来时,朱某一、朱某三、朱某三人又围着朱某二进行殴打。在在场群众朱某五等人的劝阻下,朱某一、朱某三和朱某才离开现场。当时在场的朱某五、朱某六、徐某某、朱某七、黄某某、朱某八等人在劝架过程中亦受不同程度损伤。经雷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二、朱某七、黄某某、徐某某、朱某八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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