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4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德市**镇**村上莫**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沿S23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德市邱村镇李村路段时,与行人卜某某(男,殁年62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卜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月2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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