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小学毕业,汉族,务工,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正三轮摩托车沿安阳市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安阳北高速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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