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打渔陈镇***村。2019年0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一辆鲁B*****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吴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台前县打渔陈镇打渔陈集贸市场段时,与步行的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邢某某死亡,车辆损坏。该事故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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