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7〕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79******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某某,现住闻某某桐城镇桥下****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驾驶晋M –Q****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桐城镇木材公司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内酒精含量测定为94.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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