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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8********,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宣威市**路口处时被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61mg/100ml。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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