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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4324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0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澧西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火铳枪的事实,并主动交出自己持有火铳枪一支。经鉴定,认定该火铳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悔罪诚意;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刚达立案标准;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积极交出枪支;未使用枪支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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