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7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D*****皖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237线417KM+850M处时,与同方向在右前方行驶郝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靳某某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经凤台县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朱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12日朱某某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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