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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曾某某包庇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海丰县**职工,住海丰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4月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凌晨2时许,林某某(已起诉)无驾驶资格驾驶粤B0K****号小轿车载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徐某某、刘某某从海丰县可塘镇沿省道241线往赤坑镇方向行驶,途经赤坑镇雅兜村路口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树木,造成徐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林某某送徐某某、刘某某到汕尾市红十字医院抢救,林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赶到事故现场的吕某某、张某某(均已不起诉)商谋,决定由张某某顶替林某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人,后张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警的海丰县公安局民警慌称是其驾驶粤BOK****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久,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张某某、林某某在汕尾市红十字医院又向处警的民警谎称张某某是肇事车辆驾驶人。当晚,张某某从汕尾市红十字医院回到海丰县赤坑镇后被海丰县公安局民警带回调查。在张某某接受调查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林某某、吕某某多次以手机微信、短信的方式与张某某联系,指使张某某作假证冒充肇事车辆驾驶人。同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林某某到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被抓获。次日下午,吕某某到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被抓获。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遭受交通事故碰撞的外力作用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序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林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徐某某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0元;徐某某的家属和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林某某、张某某、吕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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