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现住太原市晋源区**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吕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吕梁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明知高某某(已诉)进行赌博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提供给高宇进行赌博资金结算。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19年2月至4月,担任君子棋牌赌博网站的代理,招募玩家,接受玩家投注。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后台数据整理得出:其ID号601799在君子棋牌赌博平台流水金额共计24761元,抽头渔利金额共计2092.48元。2019年11月1日,曹某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2092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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