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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001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曲屯镇五龙庙村曹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1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镇刑初自第106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南刑一终字第087号判决书对曹**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令曹**赔偿史**、蒋**损失41554.20元;赔偿袁**等五人损失56135.25元。判决生效后,曹**未履行义务,袁**等人向镇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曹**多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曹**未履行执行义务。2012年12月16日、2018年8月8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将其拘留,在拘留期届满释放后,曹**既未履行完应履行的义务,又不向执行人员报告去向。

至2020年1月15日,曹**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在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但在案发后能积极履行义务,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曹** 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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