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3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3********,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资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曹某甲电话联系谢某某(已判决)要求购买穿山甲活体,第二天,谢某某将一只穿山甲活体交给曹某甲,曹某甲通过微信支付货款15900元给谢某某。曹某甲将这只穿山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
2018年3月19日,曹某甲主动向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资料、一般缴款书等;
2.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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