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公开版)_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041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住紫阳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婺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婺源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郑某某(另案起诉)、项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合伙在婺源县从事组织卖淫活动。陈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拉客,还到婺源县城通过发放宣传卡片的形式,向出租车司机等人宣传介绍卖淫活动,并承诺每介绍一人接收性服务可获得100元提成。2018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明知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婺源县从事卖淫活动,仍然先后帮其介绍了七位客人,其中有二位客人接受了性服务,方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