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婺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婺源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郑某某(另案起诉)、项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合伙在婺源县从事组织卖淫活动。陈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拉客,还到婺源县城通过发放宣传卡片的形式,向出租车司机等人宣传介绍卖淫活动,并承诺每介绍一人接收性服务可获得100元提成。2018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明知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婺源县从事卖淫活动,仍然先后帮其介绍了七位客人,其中有二位客人接受了性服务,方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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