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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芝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烟台**机电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现住地烟台市芝罘区**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路来福士东门东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及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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