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东村19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岩,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方某某(已起诉)租用衢州市柯城区亭川小区南23幢西单元201室,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在“778”、“9A”等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注册银商账号,并按每月3000-5000元不等工资先后雇佣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及程某某、朱某某、颜某某(均已不起诉)等人,利用注册的微信qzcx666666、YHWL777777账户和支付宝1785716****账户,为赌客提供上分、下分服务,以低进高出的方式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游戏币(俗称银子),从中赚取差价牟利,截止至2019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累计给赌客下分人民币7430000余元,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140000余元。2018年11月开始不起诉人应某某受方某某雇佣给赌客进行上下分,应某某累计收到工资人民币177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7700元;2020年4月16日,应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7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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