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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81********,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道**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石台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2019年12月25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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