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1********,汉族,大学本科,系湖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镇**楼村**组**号**号。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18年11月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5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12日、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7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李某甲、黎某某、王某某等20余人以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四人的名义以865万元的价格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邵阳县**区3-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建设成邵阳县**小区。2015年,各股东之间经过协商,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四大股,唐某某和王某甲占一股(王建平名下),李某乙和李某甲占一股(李某乙名下),黎某某占一股(李某甲名下),张某某占一股,并以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四个人的名义分别办理了四张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11月30日,又以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的名义分别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邵阳县规划局批准,王某某住宅规划建筑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4876平方米;李某甲住宅规划建筑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2845平方米;李某乙住宅规划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2276平方米。2016年9月29日,邵阳县规划局对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已竣工的住宅进行核实,经核实,王某某实际竣工层数为A栋11层,D栋10层,F栋10层,竣工面积为11475.37平方米;李某甲实际竣工层数为11层,竣工时建筑面积为7815.32平方米;李某乙实际竣工层数为11层,竣工建筑面积为6203.27平方米。
2017年9月,为办理不动产分证,唐某某、李某甲、黎某某等人需先缴纳因超容所产生的巨额土地土让金。2017年7、8月左右,唐某某伪造了一份《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将竣工面积改为5300平方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湖南**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地价进行评估,童某某到现场核验并初审,文某某复审,熊某某终审。**公司依据真实的许可证、虚假的核实意见书得出的评估结果为:王某某(实际股东唐某某、王某甲等人)地块需补缴52.00万元,2017年11月21日,该52.00万元土地出让金补缴到位;唐某某与王某甲补缴52.00万元后办好了相关手续。
2017年12月左右,李某甲与王某乙共同商量后,伪造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伪造的核实意见书上面审批面积和竣工面积分别为4276平方米和4680.2平方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又委托湖南**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地价进行评估,梁某某到现场核验并初审,文某某复审,熊某某终审。**公司依据虚假的许可证、核实意见书得出的评估结果为:李某乙(实际股东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地块需补缴19.51万元,2018年2月1日,该19.51万元土地出让金补缴到位;李某甲与李某乙补缴19.51万元后办好了相关手续。
2018年1月,黎某某与王某乙伪造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将黎某某的《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从2845平方米改成4815平方米,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竣工建筑面积从7810.3平方米改成4843平方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再次委托湖南**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地价进行评估,梁某某到现场核验并初审,文某某复审,熊某某终审。**公司依据虚假的许可证、核实意见书得出的评估结果为:李某甲(实际股东黎某某等人)地块需补缴28.03万元;2018年2月11日,黎某某补缴28.03万元后办好了相关手续。
2018年8月,县国土局委托湖南**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根据真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对**花园A栋、B栋、C栋、D栋、F栋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重新评估,通过评估,上述房屋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为404.6万元,唐某某、李某甲、黎某某根据评估结果补缴了国有土地出让金。
2018年10月17日,邵阳县公安局委托湖南**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依据真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对**区3-3号地超容土地出让金数额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王某某土地使用权名下股东唐某某、王某甲等人应补缴土地出让金422.24万元;李某乙土地使用权名下股东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12.66万元;李某甲土地使用权名下股东黎某某等应补缴土地出让金208.12万元。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梁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73.24万元;文某某、熊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43.48万元。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2018年10月11日23时许在敦煌**大酒店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名下土地在县规划局、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原件、复印件,用于评估的复印件,评估报告书,邵阳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区3-3号地股东建房面积及补交出让金明细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邵阳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收缴出让金呈批表,指认现场记录,**区3-3#地土地使用面积确权协议书,湖南**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土地出让价款补缴计算”的说明,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资质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及同案人熊某某、梁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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